继承实务|外籍子女继承境内遗产,如何变现购汇出境:继承转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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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联合国移民署公布的《2022年世界移民报告》显示,中国的海外移民人数已经达到了1073万之多,已然成为世界第三大移民国家;英国咨询公司Henley & Partners发布了最新的《2023全球富豪迁徙报告》,报告显示2023年中国高净值人士移民位居全球第一,达到13500名。
值得注意的是,移民人群定居海外后,往往会遇到一个高频问题:因为中国有严格的外汇管制,如果国内的父母过世后,中国境内的遗产在变现后,能否全部购汇汇出、具体办理流程是什么?如果子女在境外由于各种苦衷,无法回国办理遗产继承、变现、购汇,能否委托他人,包括律师全程办理?
薛京律师团队承办了多起定居境外移民人士委托办理境内遗产继承及对外继承转移的相关业务,本文将结合一个继承境内房产案例,和读者分享这类场景下,子女如何适用继承转移制度(以下简称“继承转移”)完成境内财产合法变现购汇转出:张女士年轻时远嫁国外并定居,父母因为生活习惯还是在国内居住,父母去世后,张女士继承了父母名下的唯一房产,但由于张女士已经定居国外二十余年,完全没有持有境内房产的需要,因此希望委托律师完成房屋买卖变现事项的办理。结合这个案例,我们总结外籍子女继承境内遗产后,办理转移继承实务要点如下:
一、张女士的需求须通过继承转移程序完成
张女士在委托我们之前有个购汇认知的误区,即她认为每年每人仅有五万美元的个人购汇额度,因此卖房后房款无法短期汇出。其实在实务中,很多定居海外的外籍子女并不清楚我国外汇制度有一个继承转移制度,允许外籍子女集中将境内遗产变现后的全部资金一次性申请购汇并转移至该外籍子女境外账户中。也就是说,外籍继承人继承了境内的房产、股权等非现金资产的,可通过正常的买卖流程将相关资产变现后,向外汇管理局申请继承转移,外汇管理局申请通过后,即可前往指定银行办理购付汇业务。
需要注意的是:(1)继承转移的购付汇额度不受限制,只要能够证明是现金遗产或遗产变现后的资金,都可以一次性申请;(2)申请成功后,继承人可一次或分次将申请的金额购汇转移至国外;(3)继承发生后,定居境外的外籍子女要考虑清楚,是否将境内的实物资产全部售出变现,毕竟只有一次申请继承转移的机会;(4)如继承人仅获得绿卡或在外国定居,并不能申请继承转移,只有继承人获得了外国国籍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身份后,才能在内地申请继承转移。
《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第六条第二款
从同一被继承人继承的全部财产变现后拟转移出境的,必须一次性申请,可一次或分次汇出。继承人从不同被继承人处继承的财产应分别申请,分别汇出。二、办理继承转移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我们受托办理张女士房屋继承的流程和手续,在《实务|一文说清外籍继承人如何继承国内父母存款和房产》一文中已有分享。卖房不是最终目的,最终是要完成房款的购汇出境。由于我国有着比较严格的外汇管理制度,因此对于继承转移的办理有着比较高的材料提交要求,具体如下:
(一)提交申请的机构
向移民原户籍所在地外汇管理分局、外汇管理部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二)需提交材料
1.书面继承转移申请,并附《个人财产转移业务申请表》
需要注意,上述书面继承转移申请需要申请人(即继承人)手写,申请书的具体内容需要结合继承权公证书或法院出具的判决书或调解书中载明的内容,写清楚申请人基本情况介绍,申请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关系,被继承人的户籍,申请继承转移的原因,被继承人财产来源及变现详细说明等;并需要特别表明本人已知晓公职人员所指范围并确认本人及近亲属是/不是公职人员,本人已知晓继承全部财产需一次性汇出,本次申请后不再办理。
《个人财产转移业务申请表》具体内容如下图所示,其中第16项内容需要申请人亲笔在该申请表上抄写或在空白纸上抄写后由本人签字。另还需要准备彩色两寸照片一张,不限底色,该彩色照片需要粘贴在《个人财产转移业务申请表》上。
根据《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继承人从不同被继承人处继承的财产应分别申请,分别汇出。但是在实务中,该条款存在比较大的实操问题。在薛京律师团队代理的案件中,一般客户会选择在父母双双去世后再去办理继承,此时公证处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或法院出具的判决书或调解书中,一般载明的是“登记在A一人名下的房产为A与B的夫妻共同财产,C为A与B的独生女儿,是唯一法定继承人,由C继承该房产100%的份额。”这样的表述虽然能够让继承人顺利办理完毕房产的继承过户,即房产由A名下直接变更登记至C名下。但是本案在办理继承转移时却遇到一个很麻烦的问题——由于张女士父亲先于母亲去世,张女士实际上是从父亲处继承了该套房产25%的份额,从母亲处继承了该套房产75%的份额,合在一起为100%,但是在过户时却是直接从父亲一方名下直接过户到了张女士名下,此时办理继承转移时是否需要按照法理来分别申请两次,还是按照物权变更路径只申请一次呢?在实务中,如果出现上述情况,建议与当地的外汇管理局办理窗口预先进行沟通,倒推确定具体提交文件的表述内容。
本案经过我们和外汇管理局沟通,沟通结果是:书面申请资料参照继承权公证文件中的表述只写一份,即写明父母共有的房产由张女士一人继承,但是《个人财产转移业务申请表》需提交两份,申请继承转移金额分别对应从父亲处继承的25%份额的折价款及从母亲处继承的75%份额的折价款。针对此,由于实务中很多房产涉及夫妻共有问题,建议继承人在办理继承时最好在继承权公证或法院出具的生效判决书或调解书中,列明从父母各处分别继承财产的具体份额,并在提交资料前沟通详细,为后续顺利办理打下基础。
2.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1)申请人为外国公民的,应同时提供:
①申请人持有的外国护照或其他证明其国籍的证明文件。
②申请人居住国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③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或认证)的申请人在该国定居证明。
上述材料如因故无法提供原件的,可前往各国符合条件的公证处或各国规定的相关办事处办理原件的海牙认证,认证原件可在申请过程中视作材料原件进行使用。
(2)申请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应同时提供:
①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②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特区护照。
(3)申请人为台湾地区居民的,应同时提供:
①台湾地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
②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或其他出入境证件。
3.申请人获得继承财产的证明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继承权公证、遗嘱公证、法院出具的生效判决书或调解书等。
4.被继承人财产权利证明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在被继承人名下的房屋产权证、房地产买卖契约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承包或租赁合同或协议、财产转让合同或协议、特许权使用协议或合同等。
5.申请人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卖房时的网签合同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签订房屋买卖网签合同时,不要为了节税将房屋成交价中的一部分约定为装修折价款,因为装修折价款部分是无法申请继承转移的,只有网签合同中明确约定的房屋成交价格部分可以申请继承转移。
6.买房人的新房屋产权证
若无法提供新房本复印件,可提供加盖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印章的《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提示:结合上述第4-6点要求,需提示读者,在办理外籍继承人的继承及资产出售过程中,需考虑继承转移流程中所需材料并提前预留好备用复印件。如继承资产为现金存款的,还需提前准备好在继承过程中由银行出具的存款查询函的复印件。
7.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证明原件
包括不限于:卖房时的税票原件;如需由继承人缴税,则还需要提供税务局出具的完税证明原件;税务局税收证明原件。
提示:如继承财产是房产的,税务局税收证明可在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对应窗口进行办理。此外,继承的房产和现金都需要开具税收证明,并注明继承财产种类,如房产、现金等。
8.委托代理协议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如委托他人代理的,应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代理协议内容应包含但不限于委托人同意代理人受托办理继承转移及相关购付汇业务、委托人及代理人身份证件号码以及委托代理日期等关键信息,委托代理协议需委托人和代理人双方签字,并办理海牙认证或公证认证。
三、办理继承转移,实务中的其他注意事项
第一点,据外汇管理局办理窗口反馈,部分外汇管理局还需申请人提供被继承人身份证的复印件,该材料需注意提前留存、备份。
第二点,除上述的材料准备外,在实务中还需注意继承人以其护照号办理的银行卡所对应的银行是否具备办理购付汇业务,如果无法办理,还需考虑将相关款项转账至其他对应银行。根据薛京律师团队的实操经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国有银行办理遗产转移购汇业务审核程序较完善、反馈较及时。
第三点,如继承转移申请获批后,外汇管理局会向申请人出具批准复函及核准件。申请人取得核准件后,需在15日内前往银行办理购付汇业务。需注意在银行办理购付汇业务时,申请人需向银行提交上述向外汇管理局提交的全部材料+外汇管理局出具的核准件原件。
以上便是境外定居外籍子女办理境内遗产对外继承转移的流程与注意事项,整个流程比较繁琐和具体,而且很多细节不注意,将导致无法顺利或全额转移,建议移民家庭对此多加关注、了解。
根据胡润研究院发布的报告显示,未来20年,中国将有51万亿财富会传承给下一代,那么未来20年跨境继承国内资产,将会是一个高频法律需求。本团队在承办涉外继承案件过程中,会持续总结相关办案经验,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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